議會要求重編預算增加災後經費 花蓮縣府:可依追加減方式辦理黃 泰宇 (2025-12-09 11:30:28)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黃泰宇/花蓮報導


針對花蓮縣議會要求「重編115年總預算,增加災後重建經費」,花蓮縣政府今(9)日指出,中央特別預算270億尚剛開始執行,且仍有30億額度待規劃,中央本次災後通過的特別預算,縣府密切關注執行進度,也盼攜手中央合作,但也希望中央各部會能盡速公布相關補助細節,協助災民重建。縣府強調,議會所關心的115年總預算應重編納入馬太鞍堰塞湖所需經費,議會可依《地方制度法》、《預算法》審議外,縣府也可以追加減預算方式辦理,亦無需要重編原有115年總預算案。


花蓮縣議會議長張峻指出,縣議會要求花蓮縣政府重新檢討115年總預算的重建經費編列,在於災後重建不能再一次被忽視,議會在審查115年總預算時發現,災後重建並未被清楚編列,相關項目不足,長期受損的公共基礎設施沒有得到預算支撐。因此,縣政府更應該在115年總預算中編列相關項目,補足中央無法處理的地方,讓受到災害衝擊的居民、商家與農民真正得到協助,讓花蓮可以完整重建,而不是永遠修修補補。


「中央特別預算270億剛開始執行,且仍有30億額度待規劃。」花蓮縣府首先指出,中央針對本次災後所通過的270億元特別預算,縣府密切關注執行進度,攜手中央合作,同時也盼中央各部會能儘速公布相關補助細節,協助災民重建。


花蓮縣府說明,且特別條例授權之300億,目前仍有約30億元額度尚未提出特別預算計畫,依特別條例及相關授權,中央各部會可依法將該經費用於民眾急需的多項補助,包括民宅修繕、商家協助、農林漁牧損失等民生需求。


「花蓮縣議會可依地方制度法、預算法審議,無需重編。」花蓮縣府表示,至於議會所關心115年總預算應重編納入馬太鞍溪堰塞湖所需經費,除議會可依地方制度法第41條於審議時附加條件或優先順序外,縣府亦可依預算法第79條規定,以追加減預算方式辦理,包含中央核定之工程經費或災後需求,而無需要求重編原有的115年總預算案。


花蓮縣府強調,縣府已依《地方制度法》所訂期限提送議會審議,並持續與中央協調所需經費,以確保各項重建工作得以順利推動。縣府尊重議會對災後重建的關切,並將依法行政、妥適運用中央與地方的各項資源,讓重建工作能夠穩健前進,與議會一同攜手向前,共創鄉親福祉。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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