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Wnews今日新聞] 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引發在野黨不滿,藍白兩黨立委今(19)日聚集在議場前開記者會,發動彈劾總統賴清德,未來也將下鄉宣導。不過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彈劾總統要有三分之二立委同意,經立法院決議後,還要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由大法官審理,難度很高,憲政史上也僅有在國共內戰時期,滯美未歸的代理總統李宗仁,不過當時是由監察院彈劾總統。
根據原始的《憲法》,總統、副總統由國民大會分別選出,1948年行憲後,國民大會先選出蔣介石為總統,蔣介石屬意孫科擔任副總統,但經四輪投票後,由李宗仁勝出。蔣介石與李宗仁素來不合,兩人就職典禮時,李宗仁還曾說蔣介石故意要他穿軍服,自己穿長袍馬褂,讓他看起來像副官。
1949年1月國共內戰爆發,蔣介石宣布引退,2天後李宗仁宣布代理總統,並開始與共產黨商談,但共產黨並無停戰意圖,4月解放軍佔領南京,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成立,12月5日李宗仁稱胃疾需出國治療,與家人搭乘包機赴美。
到了1950年3月1日,蔣介石在台北宣布復行視事,他稱李宗仁是代行,並非繼位,所以蔣自己還是總統,李宗仁仍是副總統。1952年1月11日,監察院通過李宗仁副總統彈劾案,1954年3月,監察院投票表決,一致同意罷免李宗仁副總統職務。
如今經過修憲,憲政運作已不太相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根據規定,立法院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根據《憲法訴訟法》,立法院向司法院聲請彈劾案判決後,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裁判。言詞辯論期日時,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應依序陳述彈劾意旨及就彈劾事實為答辯。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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