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翃毅
台灣高房價,房價不用多說,就是個「貴森森」的價格,如果買個房還有可能被騙,藝人薔薔的爸爸2018年賣屋,沒想到遇到詐騙集團聯合房仲佯裝成買家,匯出200萬元取得信任,沒想到買家說要用認識的代書,3天內即把房屋過戶,幸好薔爸機警及時攔下。
詐騙集團聯合房仲買賣房屋偷天換日手法,還有市面上也有眾多書籍,點名房仲黑心手法,就怕消費者不懂,容易被房仲或代銷牽著走,但防不勝防仍有不少民眾掉入陷阱,事後要主張權利就是一件辛苦的過程。
談到買屋陷阱,並不是要點名房仲業,而是買房這件事對每個民眾來說是最缺乏經驗的事,每個買屋民眾少了薔爸這樣機警,再者缺乏相關基本法律知識,及制度不健全充斥不明確的灰色區域,買屋這等人生大事,就怕沒搞清楚狀況,名字簽下去,就是導致爭議的開始……
而其中最常見的爭議條款,買屋民眾不小心簽了「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在住保會申訴案件中,哪些買家簽字了呢?除了一般上班族夫妻、還有任職學校的教師等等,而在簽約當下,別說買家們會記得有7天的買賣契約審閱期,都在房仲敲邊鼓之下,因為買房雀躍或是緊張,根本無暇想起有這權益。
民眾通常都是簽約後,再回想起時,才發現買賣房屋契約簽訂的好緊湊,常有民眾表示業者直接拒絕提供審閱,甚至在未審閱簽約後,還要收回待公司用印為由,讓民眾過了一個月才有機會仔細閱讀契約,就完全來不及,買家的權益被忽略了,重新翻閱後,才知道自己原來不小心就跳坑。
買房就怕買到有瑕疵的房屋,法律為保護買方權益,賣家對於買家必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也因此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第十一點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也就是說,買家的權益是有被保護的,只是這所謂的保護也是能夠被免除的。
從滲漏水、壁癌、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等等,舉凡賣家不想負責的,還是能夠免除的;民法對於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並不是強行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之。因此合約中是可以特別約定免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
就算免除契約不寫在契約當中,以消費者申訴的狀況來看,包括增補條款,檢驗確認書等,文字寫的清楚明白,買方卻能在不理解的情況下,還是簽名同意免除責任。
哪種形式?哪種文字?通常買家都是簽名同意後,才會驚覺錯簽了,導致權益受損,而這時候想要力爭,通常只能透過訴訟了。按民法第三六六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想要為自己爭取權益,上了法院都得舉證賣家故意不告知瑕疵,真的不容易,而最近房市火熱,交易量大增,面對買房的種種契約相關規定,還是透過律師審閱契約,由律師幫你把關評估法律效力和風險以及提出修改建議。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就算政府有定型化契約,皆可自行協調處理,買家必然不懂,建議由律師來審閱買賣契約,才能夠保障自己的買屋權益。
除注意審閱契約外,履約過程中也有許多陷阱。以房屋交付為例,房屋的交付分為兩部分:點交與登記,依民法第三七五條第一項,未移轉登記前先將房屋的鑰匙交付,可能被認為已點交,從點交開始由買方負擔房屋所有費用與風險,如:房屋衍生的費用(如:稅金、水電費等),甚至颱風、地震導致房屋損壞仍然要付價金。
先行點交容易發生「我的房子不是我的,我卻要付錢」的狀況,也讓有心人士利用中間的時間差。建議一定要找自己信任的代書辦理程序,若在履約途中有任何疑慮也應找律師諮詢,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讓買屋成為人生煩惱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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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展雜誌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合約藏陷阱 瑕疵屋擔保責任可免除 買到該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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