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Q&A(總則)(2012-11-06 17:54:59 PChome股市)

一、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目的?
答:(一)有所得就要課稅,乃所得稅課稅的基本精神,也是稅制改革的根本理念。外界認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規定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且違反租稅公平,是所得稅無法發揮縮小貧富差距功能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多年來均未課徵所得稅,本次改革兼顧租稅公平、經濟發展、簡政便民及稅收四個面向,適度回應社會上對租稅公平及縮小貧富差距的呼聲,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的精神,且可防杜租稅漏洞,為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二、何時開始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
答: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目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種類有哪些??
答:(一)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證券:上市、上櫃、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課徵基本稅額之證券: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目前還有哪些證券的證券交易所得不課稅??
答: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品等,均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的課稅範圍,目前仍停徵綜合所得稅。

五、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是否應課稅??
答: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自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起,為我國股票,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的課稅範圍。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 R.O.C. 證所稅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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