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巨額受賄的前中國人民銀行(央行)副行長范一飛,今天被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且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院查出,范一飛自1993年至2022年間非法收受財物達人民幣3.86億餘元。
央視新聞報導,范一飛還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被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且須被追繳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根據報導,經法院查出,1993年至2022年,范一飛利用任職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前身)、中國建設銀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銀行相關高層主管職務及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業務承攬、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透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折合人民幣3.86億餘元(新台幣約17.6億元)。
法院認為,范一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判處死刑。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同時,根據范一飛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