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暨26家會員事業申請延展辦理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表示,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附負擔許可,延展期間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公平會發布新聞稿說明,申請人擬繼續實施「共同採用單一規格的聯合信用卡及服務標章」、「集中帳務處理、清算信用卡業務」及「共同委託處理中心代辦掛失停用卡號彙整、發送及信用查核授權、提供特約商店制式簽帳作業用品及受理特約商店請款及帳單帳務處理」。
公平會指出,上述合致「統一商品或服務的規格或型式」,且其目的或效果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1款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的規定,申請人因而向公平會申請延展。
公平會表示,84年1月24日已就申請人聯合行為的申請附加負擔予以許可,並歷經8次延展。這次申請延展的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內容,是延續先前申請實施的項目,並未就信用卡相關服務的收費、市場或客戶等予以約定,且相關市場結構,與前次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時差異不大,尚無增加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說明,本件聯合行為可達成標準化的效益,降低交易成本與風險,且未超過達成增進效率目的之必要範圍,依公平交易法予以許可並同意延展5年。
公平會表示,為消弭限制競爭疑慮,確保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同時課予申請人2項負擔,包含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不得限制申請人之一自行開辦或退出該系統或參與其他信用卡發卡組織、不得限制其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此外,不得利用本許可而取得的市場地位,為不當強制性規定,或有礙他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