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保條例,將政府撥補法制化,明定若遇當年度保費收入少於支出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勞保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且至少每3年檢討財務。
為使勞保制度永續經營,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第69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現行條文並未將政府撥補列為勞保基金來源,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勞保基金來源包含政府撥補金額、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關於政府撥補金額,在修正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保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若遇到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三讀條文也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自修正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3年檢討勞保財務。
為避免債務免責規定損及勞工權益、勞保基金財務,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勞保保費、滯納金排除債務免責相關法律,而修正條文施行前有未繳清保費及滯納金事實者,應適用排除債務免責規定,勞保局並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經繳清欠費後,勞保局應依規定發給。
另外,為避免勞工紓困貸款撥付後成為強制執行標的,三讀條文也增訂,申請勞工貸款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貸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