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09/18
2.公司名稱: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
通過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款案。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股款。本次辦理現金減資
新台幣300,000,000元,消除股份30,000,000股。以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
100,000,000股計算,現金減資比率為30%,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700,000,000元
,發行股數為70,000,000股。
(2)依公司法第281條準用同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向債權人公告減資事宜。
(3)本公司債權人對此次現金減資退還股款案如有異議者,請自公告翌日起31天內以
書面方式提出(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三路23號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收),
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