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0/08
2.公司名稱:峰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臺證上二字第1101704422號函辦理,
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截至113年第3季執行情形。
本司初次申請上市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出具承諾事項如下:
1.於辦理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好時控股公司股東不可轉讓所持有好時控股公司之股票
予他人。
2.於上市當年度及其後三個年度,若好時控股公司之股東結構發生變動,至遲應於變
動次月十五日內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6.因應措施:
截至113年第3季止好時控股公司股東均無轉讓其所持有好時控股公司之股票予他人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並已於公開說明書中特別記載事項乙節確實揭露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12月22日臺證上二字第1101704423號函,應配合辦理事項除依初次申請有價
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揭露相關事項外,尚應於公開說明書特
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
1.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前3季業績變化合理性之評估。
2.銷貨集中於IKEA集團,產品則以沙發類為主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3.泰國子公司”恩泰”購地自建廠房之必要性、相關資金規劃、預定進度及對公司財務
業務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