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0/09
2.公司名稱:PlayNitride Inc.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本公司股票創新板第一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
截至113年度第3季執行情形。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審查要求,出具承諾事項如下:
(1)法人股東Ronly Venture Corp.,依相關規定提交股票集中保管,
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得領回四分之一,
其後每屆滿六個月可繼續領回四分之一,屆滿二年後得全數領回。
(2)法人股東Lighting Investment Ltd.,依相關規定提交股票集中保管,
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得領回四分之一,
其後每屆滿六個月可繼續領回四分之一,屆滿二年後得全數領回。
(3)法人股東KingTiger Memory Solution Inc.,依相關規定提交股票集中保管,
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得領回四分之一,其後每屆滿六個月
可繼續領回四分之一,屆滿二年後得全數領回。
(4)本公司負責人李允立向法院聲請撤銷104年10月2日智慧財產法院
104年度民暫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5)本公司比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外國發行人
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之規定,於最近一次股東會,修訂本公司
於111年2月18日股東會通過之第11次修訂及重述組織大綱及章程第23.4
條。
6.因應措施:
(1)已於111年8月11日送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股票集保,依時程分批領回。
已全數領回。
(2)已於111年8月11日送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股票集保,依時程分批領回。
已全數領回。
(3)已於111年8月11日送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股票集保,依時程分批領回。
已全數領回。
(4)已於111年3月30日委任律師提出民事聲請,並於111年5月4日經法院裁定撤銷。
(5)已於112年股東常會完成本公司章程修訂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