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0/09
2.公司名稱: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58449號函辦理。
(2)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子公司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超限問題。
6.因應措施:已於113/08/12華冠通訊董事會提出改善計畫,於113年9月進行私募後
增加淨值,餘額已無超限,改善進度執行已完成。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改善計畫將提報董事會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