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1/06
2.公司名稱: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
第1140382105號函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業經114年11月0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國內第三次
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九條案,並依法辦理
債權人公告,至公告期間屆滿(114年12月08日)後,按公司法
第248條第4項規定,呈奉證券主管機關申報核准。
二、本公司各債權人對於本次修訂「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發行及轉換辦法」,如有異議者,請自本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
08日止之期限內,檢附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郵寄
(郵寄以郵戳為憑)向本公司提出,以便依法處理,逾期未表示
即視為無異議,特此公告。
惟債券持有人提出異議後,若轉讓債權,則喪失異議權,已向
本公司提出之異議視為撤回。
受理地址:330桃園市文中路747號6樓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次辦理修訂「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相關
事項,若因事實需要、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需修正或調
整時,擬授權本公司董事長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