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2/08
2.公司名稱: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永冠四KY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債券持有人得於 115/01/11 至 115/02/20 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本次賣回權價格為
債券面額之101.5100%。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
效力),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01.51%(滿三年之實質年收益率為0.5%)以現
金贖回。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5年2月20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5年1月11日至115年2月20日止
(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五)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六)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
日(115年1月11日)之前一營業日(115年1月9日)起至屆滿日(115年2月20日)之前一
券商營業日(115年2月13日)止,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因115年2
月11日適逢農曆春節前市場最後交易日,債權人如擬於115年2月12日及115年2月
13日辦理賣回手續,請先於該市場最後交易日前向往來券商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