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
及前任董事黃博聞、黃傳勝。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商調字第49號
4.事實發生日:114/12/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商調字第49號解任董事案件,於114年12月17日宣判,
判決主文為黃博聞、黃傳勝擔任本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全權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裁判書,宣判主文以法院判決書為主。
(2)本公司已於114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故其前任董事黃博聞、黃傳勝
目前未擔任本公司董事職務。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