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門:公告本公司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5-12-04 15:55:52)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謝00(即謝00之繼承人)、謝00(即謝00之繼承人)、林00、廖00。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金字第4號
4.事實發生日:114/12/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所羅門公司入主本公司(民國98年6月)前之舊經營者(董事長謝00〈歿〉、財務長
林00及業務最高主管廖00副總)因涉犯證交法之第171條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
造成本公司之財務損失,遂被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林00及廖00就刑案部
份被判刑已三審定讞。
本公司遂對前揭四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之訴,求償金額分別為:
(1)被告謝00、謝00、林00、廖00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199,804,147 元。
(2)被告林00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88,824,449 元。
(3)被告謝00、謝00、林00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855,000 元。
民事部份雖尚在台灣士林地院審理中,本公司考量到對眾被告之財產狀況不明、訴
訟程序冗長,為避免日後求償落空,本公司先與被告謝00(為謝00之繼承人)以
新台幣134,795,488元在法院達成和解,謝00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前應先行給付
新台幣20,000,000元,餘款114,795,488元應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前給付,如有
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投保中心對上開之和解條件表示尊重。
6.處理過程:
(1)委請律師提告及和解協商。
(2)對林00、廖00之訴訟程序則不停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件所涉和解金,佔本公司民國 114 年第三季資產約31.67%,影響損益約603%,
將於民國114年第四季財報認列。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和解筆錄於114年第四季入帳。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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