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死刑有條件合憲」判決,被質疑實質廢死,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7日邀請司法院秘書長黃麟倫、法務部長鄭明謙、警政署、衛福部進行專題報告。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質詢指出,若撤銷死刑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只有法官才能羈押,死囚有被放出來的風險,鄭銘謙則強調,會窮盡一切方式防止人犯離開監獄。
吳宗憲表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就審期間會被羈押,一定是有羈押或預防性羈押的必要性,羈押必須符合法律要件,預防性羈押則是犯罪嫌疑人有再犯可能性,許多案件的法官都基於有教化可能性,認為沒必要判死刑,自然也不會有認定反覆實施之虞。
吳宗憲說,如果犯罪嫌疑人提起非常上訴,被撤銷死刑判決後,回歸普通法院審理,此時要限制他的自由,只能靠法官裁定羈押,但必須符合羈押或預防性羈押的兩種條件,所以被告回到普通法院審理時,可能遇到法官不押的狀況。
吳宗憲批評,大法官為法院判處死刑設下海門天險,為殺人犯掃除一切障礙,包括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代議士的立法權,最後乾脆將死刑的臨門一腳交給精神科醫師,創造比登天還難的死刑制度。
吳宗憲抨擊,當初數審級法官確定應「永久隔絕於社會」的死刑犯,在大法官遂其人權「偏愛」下,使社會安全網產生漏洞,制度缺乏配套,倉促上路恐怕付出更多代價,「37名死刑犯很有可能在審理中,就離開看守所,回到社會。」
鄭明謙回應,目前犯罪嫌疑人在收容狀況不可能被放出去,但如果是撤銷並發回高院重新審判,「我不敢保證說沒有(被放出來的風險)」。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也問,若最高檢察署提出非常上訴,法院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死刑犯會不會放出來?鄭銘謙說,檢方一定會建議法官羈押,但是否羈押由法院決定。
法界指出,死囚一旦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如果改判無期徒刑確定,執行逾25年可聲請假釋,如果因「精神障礙」等原因獲減刑,改判有期徒刑確定,先前羈押期間可折抵刑期。
品觀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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