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中選會受理罷瑤連署案 賴苡任搞錯機關、身分不適格遭駁 (2025-06-05 16:07: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團體「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日前提告,請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命中選會受理罷瑤連署案,惟合議庭討論後認為,賴苡任的召集人身分不是《選罷法》規範的人員,興訟身分不適格,且提告的對象應為台北市選委會,而非中選會,5日裁定駁回。



吳思瑤罷免案已通過第1階段的提議人門檻,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2項後段,中選會已通知領銜人張克晉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張克晉4月8日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依同法第8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的徵求連署期間,應於同年6月7日屆滿。



賴苡任主張,張克晉5月1日公開聲明退出,不履行領銜人義務,備補領銜人應自動遞補。為避免罷免案付諸流水,故對中選會提告,請求法官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暫時先受理連署案),並聲明中選會應於6月7日屆滿日前,對賴提出的連署罷免函及檢附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1份應予受理,並依罷免程序續行查對,如中選會對於查對結果不足法定連署人數時,應通知賴苡任補提。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我國現行公職人員罷免制度,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規定外,對於就職滿1年的民選公職人員,均得提出罷免,其程序大致上由原選舉區選舉人提議,提議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1以上,符合要件後並徵求連署,連署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10以上。



若符合要件,主管選舉委員會應宣告罷免案成立,若罷免案投票結果是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即為通過。



北高行表示,本案依《選罷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受理的適格機關應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並非中選會,因此,賴苡任要中選會「受理」其所提出的連署罷免函及檢附連署人名冊,核無依據。此外,賴苡任自稱為罷瑤團體「召集人」,但「召集人」並非《選罷法》所規範之人員,賴卻要代表提告,聲請並非適法。況且,賴苡任的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尚未向主辦機關提出,即向北高行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的聲請要件。



綜上,北高行5日認為賴苡任的聲請於法不合,予以駁回,可抗告。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侯志融、法官張瑜鳳、法官傅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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