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Wnews今日新聞]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詐領助理費案,在二審出現重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高虹安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的詐欺罪,改以偽造文書罪判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高院判決理由之一,正是援引立法院函覆見解,認定立委助理費「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事實上,立法院法制局早在今年3月,就曾提出一份「供委員參考」的法制研析報告,依據過往院會決議,明確指出公費助理制度的立法原意,係以補助立法委員問政所需為出發點,並建議修法,將助理費改由立委「統籌運用」。
高虹安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於昨(16)日宣判,並在判決新聞資料中載明,本案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因此諭知無罪。高院進一步說明,從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的立法沿革來看,助理費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與預算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該法明定,立法院須以「每一立法委員」為單位,每年編列一定數額的助理費及辦公事務預算,並列入「委員問政業務」項下。
判決也指出,立法助理的薪資與加班費,本質上屬於補助立法委員的經費,早期甚至是直接撥入立委帳戶,由立委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顯示助理並非法院正式職員。後來因近百萬元資金撥入委員帳戶,涉及稅務爭議,才改採撥入助理個人帳戶,但這項技術性調整,並未改變助理費與加班費的預算性質。此外,高院也引用中央主計主管機關長年以來的定義,將「立委聘用助理待遇」納入「民意代表待遇」的補助項目,並引述立法院函覆內容,強調編列立委公費助理經費,係為補足立委問政所需的財力不足,其本質即為補助費。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院法制局於今年3月完成的「立法委員聘任公費助理相關法制問題研析」,由法制局長郭明政署名。巧合的是,郭明政今年8月亦曾簽署另一份報告,主張立法院對憲法法庭判決「僅負尊重義務,尚無遵從之必要」,引發外界討論。該法制研析回顧指出,早在民國74年,立法院院會即決議增列每位委員每月1萬5千元的「助理研究補助費」,作為我國公費助理制度的起點,目的在於以公費補助立委研究與問政,彌補其財力不足;民國88年國會五法通過後,更正式在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中,將公費助理制度法制化。
報告強調,公費助理制度的立法原意,始終是「助理研究補助費」,而非一般意義上的人事薪資。針對助理加班費是否構成詐領爭議,該報告更直指,司法實務普遍認為,公費助理依法領取的薪資或加班費,一旦匯入助理帳戶後,其所有權即歸屬於助理本人,即便日後將款項繳回作為辦公室零用金使用,亦屬私人財產的合法處分,難以認定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自然不成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報告再次重申,既然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的經費,是為補足立委問政所需的財力缺口,其性質即屬補助費。
回顧一審判決,法院當時正是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高虹安7年4個月徒刑,並褫奪公權4年,與二審判決形成強烈對比。此外,法制局報告亦建議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明文規定助理費與辦公事務預算,改由立法院按月撥付給立法委員統籌運用,理由在於公費助理制度本就肩負補強立委多元專業需求、彌補財力不足的功能,助理費本質上可視為立委實質薪資的一部分。報告最後指出,考量立法權核心在於立法委員職權的行使,而公費助理協助問政與選區服務,正是立委職權的重要延伸,相關費用若由立委統籌運用,更能貼近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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