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繳房地合一稅 屏東分署查知移轉分配剩餘款 男子秒辦分期張孝義 (2025-11-23 09:02:40)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屏東一名男子名下房屋於112年間經屏東地方法院拍賣後,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遭國稅局寄發稅額繳款書、罰鍰繳款書限期通知男子繳納95萬餘元,男子逾期未繳納,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查知男子還有法拍分配剩餘款項,通知到分署曉以大義,男子立馬辦理分期繳納。


這名男子的名下房屋於112年間經屏東地方法院拍賣後,未於拍定人領取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查獲核定課徵後,寄發稅額繳款書、罰鍰繳款書限期通知男子繳納95萬餘元,男子逾期未繳納,移送屏東分署行政執行。


執行人員受理後立即進行調查、聯繫移送機關調閱相關資料,發現男子的房屋經法院拍定製作分配確定後,還有分配剩餘款項415萬餘元發還給男子,屏東地方法院將415萬餘元匯款至男子指定帳戶,隔幾天男子開始陸續提領、轉帳至親人帳戶內。


執行人員與移送機關評估男子應有能力繳納欠款,除通知男子到場說明外,也到現場執行了解現狀並向男子分析利害關係。不久,男子在妻子陪同下,一起到分署表示因不知法令,有意願辦理分期並先行繳納50萬元,其餘欠款分期繳納。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4條之5第1款規定意旨,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未依限完成申報,按個案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以罰鍰。


屏東分署表示民眾若有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房屋、土地所得,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依規定申報,若漏報或短報,將會面臨罰鍰。


照片來源: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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