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所得稅新規上路 課稅認定4大關鍵nownews (2025-12-29 15:11:40)


網紅所得稅新規上路,專家提醒課稅認定4大關鍵。(圖/NOWnews資料照)

[NOWnews今日新聞] 財政部繼今年9月間訂定個人經常性透過網路平台提供線上直播勞務(即指網紅)課徵營業稅制度後,近日更進一步發布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規範,同樣將2026年6月30日以前訂為課稅輔導期。面對網紅所得稅新規上路,專家提醒,課稅認定有4大關鍵,也是從事相關業務的納稅人必須掌握及因應的重要課題。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指出,此課稅規範適用於不是營業稅課稅對象的網紅個人,除明確了歸屬的所得類別、所得來源地認定、貢獻度區分及成本費用減除外,並賦予平台業者扣繳協力義務。

其中對於境內網紅取得我國來源收入,包括平台或收看者位在境內的全部收入(即利潤貢獻度為100%),及平台及收看者皆在境外,而依利潤貢獻度(得依50%推計)區分的我國來源收入,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取得前述依利潤貢獻度區分的非我國來源收入,應課徵所得基本稅額。境內網紅就以上收入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執行業務者(表演人)費用標準(2025年度為45%)減除相關成本費用。

對於境外網紅取得平台或收看者位在境內,而依利潤貢獻度(得依50%推計)區分的我國來源收入,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取得前述依利潤貢獻度區分的非我國來源收入,及平台及收看者皆在境外的收入,非屬所得稅課稅範圍。

至於境內平台及應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為所得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故應就給付網紅報酬中,屬於我國來源收入部分,扣繳稅款。其中境外平台的扣繳義務履行,可以自行或委託辦理。

陳志愷表示,此課稅規範適用於不是營業稅課稅對象的網紅個人,是因為若需要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已具有所得稅法「營利事業」身份,而應適用營利事業的規範來課徵所得稅。

陳志愷提醒,面臨數位經濟時代,財貨或勞務的供需,已由生產與消費的線性關係,轉化為整合至電商平台技術與開發者創作的多維生態圈,使相關稅法規範在過去已建構境外電商課稅基礎之上,得以進一步延伸至其他創作參與者。此一課稅實務發展,也是從事相關業務的納稅人必須掌握及因應的重要課題。



相關新聞


個人網紅注意!創作收入要報稅 明年6/30前申報補繳不罰


準備領錢了!綜所稅第3批退稅7.2萬戶共8.5億元 明年1/20入帳


地震頻傳!地震險投保率卻不到4成 該怎麼保、理賠範圍一次看

加密貨幣
比特幣BTC 87236.74 -562.61 -0.64%
以太幣ETH 2921.92 -25.98 -0.88%
瑞波幣XRP 1.87 0.00 -0.15%
比特幣現金BCH 600.92 -22.05 -3.54%
萊特幣LTC 77.89 -2.30 -2.87%
卡達幣ADA 0.364557 0.00 -1.35%
波場幣TRX 0.281341 0.00 -1.16%
恆星幣XLM 0.218705 0.00 -0.87%
投資訊息
相關網站
股市服務區
行動版 電腦版
系統合作: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訊提供: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台灣證券交易所, 櫃買中心, 台灣期貨交易所
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本網站股票、期貨等金融報價資訊之會員,務請詳細閱讀「資訊用戶權益暨使用同意聲明書」並建議會員使用本網站資訊, 在金融和投資等方面,能具有足夠知識及經驗以判斷投資的價值與風險,同時會員也同意本網站所提供之金融資訊, 係供參考,不能做為投資交易之依據;若引以進行交易時,仍應透過一般合法交易管道,並自行判斷市場價格與風險。
請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等交易資訊管理相關規定本資料僅供參考,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因網路傳輸問題造成之資料更新延誤,精誠資訊不負交易損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