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4/05/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 陳亞理: 南京晶口永呈新材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亞欣達特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理瑞投資實業有限公司/董事
創視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董事 王起明: 南京晶口永呈新材料有限公司/監事
亞欣達特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
(3)獨立董事 李慶超:茂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子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美吉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4)獨立董事 邵正德:欣華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執行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含獨立董事)為自已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職務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